二審高院今天認定,馬治薇提供情報資料換取中國某組織金錢資助,以供自身參選立法委員,惡性非輕,涉犯2罪,從重以反滲透法論罪,判刑2年8月,可上訴。反滲透法第4條規定,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、委託或資助,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各款行為。違反規定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。檢方起訴指出,馬治薇遭指控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名為「冰姐」及「阿浩」的友人資助美元及虛擬貨幣折合約新台幣105萬元,參選民國113年桃園市第一選區立法委員,並回傳國安單位名片及「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」等。一審法院認定僅違反個資法判刑8月,國安法及反滲透法部分均無罪
Saturday 18 October 20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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